2013年08月31日
律師林岡輝指出,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56條規定,只要被告自白非出於強暴、脅迫、利誘、詐欺、疲勞訊問、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當方法,且與事實相符,就可以當作證據,且不限於法庭上或偵查中陳述,因此配偶在法庭外取得另一半坦承外遇的錄音帶或自白書,都可作為外遇呈堂證供。
不過,被告自白也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外遇證據,最好取得其他能證明通姦事實的補強證據,例如配偶與第三者的通訊內容,足以證明兩人曾發生性關係的對話等,對原告訴訟才會較有利。
不過,被告自白也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外遇證據,最好取得其他能證明通姦事實的補強證據,例如配偶與第三者的通訊內容,足以證明兩人曾發生性關係的對話等,對原告訴訟才會較有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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